2008年6月3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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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你释疑
申请精神损失赔偿 诉讼费用如何交纳
杨群芳

  张先生问:今年初,我到某超市购物,走出超市大门时,超市保安怀疑我拿了东西未付款,将我带到商场办公室强行检查。经检查,并没查出什么东西。我感到人格受到了污辱,想起诉超市,要求超市承认错误,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。请问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与法院的诉讼费有没有关系?
    本报释疑:根据现行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13条第2款的规定,此类案件受理标准如下: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。涉及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,不另行交纳;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照1%交纳;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。据此,张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费可参考此标准。